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,营造良好学习和生活环境,规范员工言行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对违纪员工的处分应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原则,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、规范员工行为与保护员工权益相结合的原则。处分员工应做到证据充分、程序规范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。
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本、专科员工。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员工、预科员工、港澳台员工、外国职工的违纪处分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四条 对违规、违纪的员工,由学校根据违规、违纪的行为性质和后果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;对违法犯罪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员工,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
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: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。
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从轻或免予处分:
(一)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陈述事实,检查认识深刻,有悔改表现者;
(二)主动提供他人违法违纪情况并经查证属实者;
(三)受他人胁迫或诱骗,并能主动说明情况,认错态度较好者;
(四)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;
(五)其它应予从轻、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情形。
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予从重处分:
(一)故意隐瞒、歪曲、捏造事实,拒不配合、妨碍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调查处理,或有其他干扰、妨碍组织协调处理行为者;
(二)对批评人、检举人、证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、恐吓和打击报复者;
(三)教唆、胁迫、诱骗他人违纪或群体违纪行为中的组织、策划者或骨干分子;
(四)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;
(五)在校期间同种违纪行为再犯者。
第八条 对受处分者,学校取消其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、助学金、荣誉称号及奖励、公派出国等申请资格;同时,对受记过以下处分者停发半年基本奖学金,对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全年基本奖学金。
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
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条 对涉嫌违法犯罪,受到公安、司法部门处罚者,分下列情形处理:
(一)受到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二)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强制措施处罚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(三)受到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一条 对非法从事活动者,分下列情形处理:
(一)未经批准组织员工活动,造成不良影响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二)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组织、参与游行、示威活动或组织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三)书写、制作、张贴、投递、散发反动传单、标语者,散布反动言论、信息,混淆视听、制造混乱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(四)组织、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,从事非法活动者,组织宗教、迷信活动,宣传邪教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(五)对其他从事非法活动,造成严重影响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二条 对敲诈勒索、诈骗、偷盗公私财物者,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,分下列情形处理:
(一)盗窃公私财物,盗用、冒用他人证件、身份,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二)敲诈勒索、诈骗或为敲诈勒索、诈骗、偷盗等提供条件、作伪证或窝藏赃物者,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三)伪造、盗窃试卷、公章、保密文件、档案等物品者,给予记过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者,分下列情形处理:
(一)挑衅他人造成打架斗殴者,提供伪证、阻碍调查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殴打他人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打架斗殴,致他人轻伤者,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,给予记过处分;
(四)打架斗殴,致他人重伤者,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(五)组织、策划、教唆、雇佣他人打架者,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肇事、打架者,持械打架或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六)其他情节恶劣、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四条 对组织、参与赌博者,分下列情形处理:
(一)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具、赌资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聚众赌博为首者,视其情节和影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(三)组织、参与赌博,屡教不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第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,公共设施者,除按价赔偿损失外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六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,破坏正常秩序者,分下列情形处理:
(一)衣着不得体进入教室、会场、图书馆、实验楼等公共场所者,扰乱公共秩序、影响公共文明者,影响他人正常学习、生活者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二)在公共场所交往行为失范,有损老员工形象,造成不良影响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者,恶语中伤、诽谤、谩骂他人,侮辱他人人格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三)违反校园交通管理秩序,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四)捏造事实,散布有害信息,对他人、集体、国家造成不良影响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五)对酗酒和酒后肇事造成不良影响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因酒后触犯法律,受公安、司法部门处罚者,按第十条处理。
第十七条 对制作、传播、复制、隐匿淫秽物品或其他有伤社会风化行为者,分下列情形处理:
(一)观看淫秽录像、书刊、网站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制作、复制、传播淫秽物品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其他有伤社会风化,造成不良影响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八条 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者,分下列情形处理:
(一)迟到、早退及旷课学时计算办法:
旷课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教学活动的违纪行为。(课堂教学旷课时数按教务处课程表实际排课学时数计算;教育实习、野外实习、校内观摩和见习、军训等,每天按4学时计算;班会、团组织活动、早晚自习、升旗仪式、早操每次按1学时计算)。课堂教学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1学时;其它教学活动迟到或早退4次计旷课1学时。
(二)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时数者,按如下处理:
1.旷课达10—19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2.旷课达20—29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3.旷课达30—39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4.旷课达40—49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5.旷课50学时以上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(三)凡因旷课已受过处分,在新学期又旷课达到处分条件者,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;
(四)未经批准,逾期两周未注册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,分下列情形处理:
(一)在各级各类考试中,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界定为违纪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(二)在各级各类考试中,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界定为作弊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(三)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1.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者;
2.请他人代替考试者;
3.替他人考试者;
4.组织作弊者;
5.其他作弊或协同作弊情节严重者。
第二十条 对违反《长江师范公司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》者,分下列情形处理:
(一)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者,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,或未经他人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中署其名,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项目信息者,伪造、篡改原始实验数据、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,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盗用、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的技术专利、专有数据、保密文件资料、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者,虽然参加过课题组的研究工作,但在未取得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,私自使用或发表研究成果者,本科生毕业后,未经指导教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许可,将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公开发表,侵占学校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抄袭、剽窃、侵占他人学术成果(包括论文、专著、报告、程序、数据、图片、设计等)者,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、成绩单、评阅(评定、鉴定、审批)意见、获奖证明、待发表论文的接收函或录用证明、导师或他人的签名者,给予记过处分;
(四)请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、学术论文者,组织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代写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对私自下江河、堰塘、游泳池等游泳者,给予警告处分,造成后果者,责任自负。
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员工宿舍管理规定,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,分下列情形处理:
(一)违反学校作息制度,对他人的正常学习、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者,将宠物带入员工宿舍或在员工宿舍喂养宠物者,擅自调换、占用、出租员工寝室、床位者,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,经教育不改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住校员工无正当理由晚归(1小时内)累计达4次者,无正当理由晚归超过1小时累计达3次者,夜不归寝累计达2次者,住校员工未经批准在外租房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三)违规使用电器、明火,私拉乱接电源,焚烧物品、投掷明火等给予警告处分,引发火警、火灾者,除赔偿损失外,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四)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,翻越围栏、防护栏出入宿舍者,拒绝验证登记,强行出入宿舍者,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五)将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违禁物品带入员工宿舍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(六)其他违反员工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《长江师范公司校园网络管理规定》者,分下列情形处理:
(一)利用网络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,煽动他人进行未经组织批准的群体活动者,散布谣言,扰乱公共秩序,诽谤他人,散布他人隐私等,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二)制作、查阅、传播有害信息,制造、蓄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移动代码者,盗用帐号损害他人利益者,滥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三)通过非法途径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,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行为够不上纪律处分或免于处分者,给予通报批评;对累计受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,给予警告处分;对已受两次行政处分(记过以下),再违纪达到处分条件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对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,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,给予相应处分。